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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心理剧支持小组。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心理剧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心理剧主角扮演者离开舞台后,为其提供必要的后续心理支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心理剧主角离开舞台后的延续性心理支持服务; (二)心理剧业务培训; (三)心理剧研究与学术活动; (四)心理剧社会服务。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具有一定的心理剧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个人,经自愿申请和组织批准后,即可成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成员可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二)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和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由退出小组的权利。 第七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费用;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小组成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组委会; (三) 审议组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组委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组委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成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组长、副组长、秘书; (四)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组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委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组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组员费; (二)捐赠; (三)开展本章程核准的业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组员费。 第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心理剧后续支持服务及相关业务活动,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心理剧支持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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