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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中学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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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12:24: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
一、总则
1、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须获得由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认定颁发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职责实施相应范围的辅导工作。
2、中小学心理辅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包括防治心理疾病和提高学习生活质量,促进其成材。
3、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的首要责任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与潜能,并保障其权益。在辅导过程中应鼓励学生的自我成长与发展,以助人自助为辅导宗旨,避免其养成依赖辅导关系的习性。

二、尊重来访者的权益
4、心理辅导教师应尊重来访者的自主决定权。来访者有接受或拒绝辅导的权利,心理辅导教师在辅导前应告知辅导关系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的运用、限制及损益等,以帮助来访者做决定。
5、心理辅导教师不应向来访者做不实的承诺,不可夸大辅导的效果,或隐藏辅导的副作用。心理辅导教师应给予来访者询问的机会,并且做出适当的回答与解说。唯有当来访者对于心理辅导的相关疑问获得澄清,且来访者表示同意接受辅导,心理辅导才可以正式开始。
6、心理辅导教师应根据来访学生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状况,与其共同研拟辅导计划,讨论并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及预期的效果,尽量尊重来访者的自主决定权,并为其最佳利益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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