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老师大本营

搜索
查看: 46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资源分享] 存在(主义)分析疗法 (二)

[复制链接]

363

主题

765

帖子

781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781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0-9 13:37: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浦东新区
本帖最后由 津巴特别多 于 2014-10-9 13:39 编辑

  4存在主义疗法的发展

  百多年前,西方的心理学仍是哲学体系中的一颗棋子。当 Freud发展出其著名的心理分析治疗法时,我们可在其中隐约看见存在主义哲学的痕迹。存在主义发现了许多人类困境,而其发现则提供了心理分析、及其他心理治疗方法;一项很有力的哲学基础。

  存在主义治疗法的发展,可说是一种对精神分析与行为主义两种主要治疗模式的抗衡。精神分析的观点认为:自由并非受制于非理性的驱力与过去的事件,而是潜意识的力量。行为学派则认为自由是受到社会文化条件的限制。虽然存在治疗法同意[我们的选择是受限于外界环境],但却否定[我们的行动是被外力决定的]这个观点。存在治疗的理论完全基于[我们是自由的,并且要为自己的选择及行动负责任]的假设;换言之,我们是生活的创作者、建筑师,而不是环境的受害者。

  史密斯(Van Deurzen-Smith,1988)指出,存在咨询并非治疗传统医疗模式下的病人,当事人并不被当成病人看待;相反地,当事人被视为有生活上的问题。对史密斯而言,当事人所需的协助是评估目前的生活情况,并找到适合自己的最好生活方式。治疗的主要目标是激发当事人确认他们可选择的范围,并在其中做出选择,一旦当事人开始了解自己是如何被动地受环境的控制,他们就能够开始自觉地改变自己的生活。

  在心理治疗领域中,存在主义运动最具意义的贡献是,反对将治疗认为是一套治疗技术。相反的,存在主义将治疗实务建立在是什么使男人和女人成为人类的了解上。存在主义运动代表着对人的尊重,探索人类行为的各个层面,并主张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去了解人们。

  在欧洲,存在主义的传统是强调人类存在的限制与悲剧面。存在哲学为存在治疗取向打下基础,把重点置于这个时代中的家庭或社会机构里感觉无意义的疏离的个人。协助当代人们探索孤独感、疏离感及无意义感等现代生活的主题,是它的主要任务,特别是针对那些在生活中很难找到生命意义与目的以及那些无法认同自己的人(Holt,1986)。

  5存在主义疗法的技巧

  存在主义治疗者治疗的焦点在于协助当事人了解目前生活境,而非帮助他们恢复个人的过去。

  典型的存在主义治疗者会依不同的当事人或同一个当事人在不同的治疗阶段,也会采用不同的治疗方法。但是他们却未建立一套具体或实际的治疗技术。

  存在主义治疗过程中,技巧只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治疗者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建立。

  6存在主义疗法的程序编辑

  治疗者本身即为治疗的核心。

  当治疗者的内在能触及个案内心,并能平等真诚相待时,才能有最佳治疗效果。治疗是一个具创造性和自我发现的历程,概念上可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谘商员协助个案确认及澄清他们对世界的假设。

  个案则被鼓励去界定和质疑他们感知世界的方式,并理解存在的意义。

  他们检视自己的价值观、信念和假设以判定其有效性。对许多个案来说,这并不容易,因为他们可能一开始几乎都把问题归咎於外在因素。他们可能只去注意别人赋予他们的感觉,或是其他人对其行为举止应负极大责任。谘商员此时教导个案如何展现自我的存在,并去检测在生活中

  ▲第二阶段

  个案被鼓励更深入的去检测现在价值体系的来源和权威。

  此自我探查的过程通常能导致新的洞见产生,并重建一些价值观和态度。个案能更清楚的知道什么是他想要过的生活。他们对自己内在的评价历程更明了。

  ▲第三阶段

  在帮助个案接纳所发觉到的内在自我,并将其付诸行动。

  治疗的目标在於使个案将其经过检视且内化的价值观,应用在具体的行动方式上。个案通常能发现自己的优点,并使自己融入有目标的生活方式中。


欢迎您来到心理老师之家,请您遵守法律法规。如果您有什么疑问可以联系管理员及加入官方QQ群交流,文明发言共同学习成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查看提醒
查看提醒
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962110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免责声明:论坛发布的所有资料仅供参考交流使用,如果有侵犯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署名、改正或删除,本论坛不负任何责任。

QQ| 手机版|小黑屋| 心理老师大本营  

Copyright © 2001-202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1( 沪ICP备13015608号-3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1259号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