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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中国大学的缺失:精神缺失信任缺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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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1:54: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浦东新区
  现代大学在其教育与学术上的独立性,体现为大学独立的决断和独立的治理。大学之精义在于独立地追求真理,如果大学放弃对真理的追求,就极易被其他机构代替。当大学处于追求真理的权威地位时,也是大学最有能力抵御外界控制与压力之时。但可惜的是,今天中国大学的“领导”也有行政级别,也属“官场人物”,必须按官场规则行事,这就使大学无法真正独立,这也对大学精神的造成了极大损害。一些行政部门缺乏对大学的必要尊重,更进一步加速了一些大学独立性的失落。比如,首都师范大学强制献血事件发生的背景,就是因为“有关部门”为其下达了“义务献血任务指标”。行政权力无限扩大化,大学如何能独立?检阅今天的中国大学,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大学既没有作为学术组织的自主性与相对独立性,也缺乏为知识而知识的独立品格。 [4]追求真理是大学与生俱来的固有的文化品性,也是构成大学作为独立机构合法性存在的基础。大学是社会的构成部分,但大学的价值绝不在于沉落为社会的构件,而在先于社会独立追求真理并以此引领社会的发展。大学是一批具有独立人格、独立价值判断能力的知识精英的聚集地,大学能够积聚社会良知、彰显批判意识,展现对民族与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忧患与追求,所以大学应该将自身在制度构造上的独立性与其知识精英的独立人格有机地统一起来。

      四、大学行政服务缺失

  大学内部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模糊,常常交织在一起,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导致行政权力常常代替学术权力,以至于以行政权力的方式管理学术事务。大学要实行民主管理,其意义不是大学内部行政组织为师生做主的“民主”,而是主权在师生的“民主”,亦即大学主权属于师生,而不是属于校长或行政阶层。这一原则来源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观念的深入人心,这一原则表明大学的行政权力来源于师生自下而上的授权,而非自上而下产生,大学师生满意和支持的行政组织就是大学合法的行政组织。同时也要求行政组织必须直接服务于师生的普遍利益,而非凌驾于师生之上。这一原则也赋予了师生具有天然的监督行政组织的权利,同时也要求行政组织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制,为维护和保障师生行使这一权利提供顺畅的渠道和途径。大学内部行政组织是公仆,而不是公婆,行政组织必须为师生服务,对师生负责,这是大学内部行政组织存在的价值基础。[6]因此,大学内部行政组织要牢固树立“师生权利本位,行政服务本位”的观念,以实现师生根本的学术(学习)权力作为自身服务的最高标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想师生之所想、谋师生之所求、解师生之所忧。对大学内部行政组织而言,必须以师生拥护不拥护、师生赞成不赞成作为实践行政权力的最高准则。对大学的每一个行政人员而言,都要实现由“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换。

  五、大学教授话语缺失

      大学之所以为大学,大师是关键。从某种意义上,任何一所大学的精神都由其教授来代表。如果一所大学有一大批学问深厚、道德崇高的教授,这所大学学术气氛必浓,学风校风必优,也必将成为人们难以忘怀的大学。大学教授作用的充分发挥,是决定大学生存与发展的本质因素。斯坦福大学校长卡斯帕尔说,我有50%的时间都在听取教授的意见。发扬学术民主,主要是广泛听取教授们的意见。[7]大学作为培养高级人才的机构,许多事务都与学术息息相关,应该由专门的学术机构进行管理。如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以教授评议会为学校最高学术管理机构,教授评议会中又有二三十个委员会,决定学校相关事宜,像经费预算委员会除决定经费使用外,还决定给一个系多少教授名额,科研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规划委员会分别决定具体的教学、学术事务。然而,2004年2月4日《文汇报》对中国几所大学和所属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的报道是:“‘教授委员会’充分发挥了‘智囊团’的作用”,却让人疑惑。我们都知道,成立教授会是教授治校、民主办学的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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