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老师大本营

搜索
查看: 55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经验分享] 美国如何办“尖子生班”? 近观美国“天赋教育”(二)

[复制链接]

249

主题

373

帖子

1235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1235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7-21 11:46: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浦东新区
      当然,作为法规,在整个筛选过程中,学校必须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包括少数民族、母语非英语、家庭社会地位低下且经济贫困、或者残疾的孩子,等等。

      其实,“一视同仁”对这些孩子来说,已经不公平。用英语来“一视同仁”地要求母语为非英语的孩子和母语为英语的孩子,这是不公正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做到“一视同仁”、不歧视,已经不容易了。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要求家长填推荐表。哪个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天才?要家长对自己的孩子有个客观的认识,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鉴定――要么“内举不避亲”,要么“大义灭亲”,确实不容易。

      另外,有的学校还让同龄人填推荐表。让孩子正确地认识自己,客观地认识他人,无疑是一个深刻的自我教育的过程。

      美国天赋教育的选材方式有其民主的一面,也有滑稽可笑的地方。比如,某孩子喜欢跑步,经常从学校绕道跑10来公里的乡村公路回家。某年9月,学校开始选拔越野队队员,但使用的是一种僵化的累计点数的选拔方式。由于大多数同学都没见过该男孩的越野跑,因此只有一个同学推荐他,他得了一个点数。有个老师曾经见过他追一条狗,似乎跑得蛮快,因此,投了他一票,他又得了一个推荐点数。父母知道儿子跑得快,因父母的推荐,他又得了两个点数。在《跑步技能》的书面考试中,因为对许多跑步的术语和肌肉运动的知识,他不懂,只得了56%。最后,当他终于有机会跑步时,老师也只评价他跑步的体形和姿势。最后,他总共只得了7个点数,离上线的15个点数相差太远,被淘汰了。

      这个故事看起来很可笑,但我读了以后又笑不出来。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评选干部、评选“三好学生”、评估德育操守等等,常常不是也用这种死板、僵化的量化点数方式吗?

      美国天赋教育发展的背景

      翻一翻历史,美国的天赋教育发展到今天,也经历过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

      开始时,天赋教育并没有受到重视。别说给有天赋的孩子提供特殊的教育,就是一些有天赋的孩子能否上学,还得看家里是否支付得起费用。义务教育的相关法律通过后,所有孩子都有机会上学,人们才开始注意到在学生中有一群有天赋的孩子需要特殊的教学服务。

      据说,最早约在1870年,有一些孩子被允许用不到8年的时间完成小学和初中的8年的课程(作者注:美国许多小学实行5年制,初中3年;也有不少小学是6年制,初中两年。不管是哪种形式,小学和初中总共是8年,加上高中4年,一共是12年)。我所在的辛辛那提市直到1916年才有为天赋孩子开办的“机遇班”。

      到了1920年,大约三分之二的大城市有了某些为天赋孩子开设的特别教育计划。但总体来说,天赋教育基本没有得到重视。其中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受制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宪法精神;二是当时美国处于经济大萧条时期,人们过多关注“生存”的议题,无暇顾及某些天赋孩子所需要的特殊教育。

      1957年10月4日,苏联宣告:人造卫星上天!引起美国朝野政党乃至黎民百姓一片恐慌。“卫星上天,红旗落地”那是33年后的后话。但当时每天有一颗苏联人造卫星大摇大摆地划过美国人的头顶,那简直如大难临头。从总统到普通教育工作者人人自危,反省的浪潮既从上刮到下,也由下刮到上。

      上些年纪的美国人,都还记得那场影响美国的教育大反思、大争论。

      美国科技落后了,原因可列一大串。但一个一个深究这一大串原因后,人们发现“教育落后”是“科技落后”的最根本原因(如此看来,“科教兴国”也不能算是中国的专利了)。于是乎,教育改革风声水起。而教育改革的最有大成果之一,就是把“天赋教育”推向了美国教育史上的最高峰。

欢迎您来到心理老师之家,请您遵守法律法规。如果您有什么疑问可以联系管理员及加入官方QQ群交流,文明发言共同学习成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查看提醒
查看提醒
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962110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免责声明:论坛发布的所有资料仅供参考交流使用,如果有侵犯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署名、改正或删除,本论坛不负任何责任。

QQ| 手机版|小黑屋| 心理老师大本营  

Copyright © 2001-202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1( 沪ICP备13015608号-3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1259号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