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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析性心理治疗---传统精神分析介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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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17:3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虹口区
       弗洛伊德的经验是很有道理的,这是基于三个已经被家庭动力学和流调学研究证明的事实(Kohl,1962 ,Bolk-Weischedel ,1978 ):1病人在治疗的过程中,病人的生活会改变,而家属的生活同样会被改变;2如果病人的家属感觉到被排斥在治疗之外的话,那么他们要么会把治疗师理想化,要么会对治疗师充满不信任。3很多病人的家属,特别是重型精神病和人格障碍的患者的家属,自己也有心理障碍。

       虽然弗洛伊德的经验——把病人家属的纳入治疗体系会造成混乱和治疗的困难——但是弗洛伊德没有看到其他的问题。

       首先,治疗师单方面对病人家属的拒绝并不会打消家属对治疗师的幻想,相反,可能会强化家属的不信任感和理想化,特别是对家属付费的病人来说,家属可能回忆各种各样的迂回方式来影响治疗的进程和结果。

       其次,病人在分析治疗的过程中,如果移情和阻抗不能得到及时修通的话。病人会遵循强迫性重复的原则在日常人际关系中(主要是家庭中)表达他的移情模式。病人通过把家属当作治疗师的替代品把潜意识的欲望付诸行动,从而避免了在治疗关系中修通他的类型冲突。最后治疗进程还是受到了阻碍。

        第三,分析治疗必然引起病人的退行,这种退行模式要是得到家属的强化的话。将会是病人的自我功能受到损害。

        所以现代精神分析的模式中,在必要的时候还是可以约见病人家属的,一般来说,下列情况可以约见家属:(1)出于病人本人的要求和/或家属的要求;(2)治疗师本人觉得有必要对家属进行一些简单的心理健康教育;(3)特殊的治疗情况,如病人有重大躯体情况(如厌食症者的电解质紊乱),病人有重型人格障碍需要家庭治疗,有药物或酒精依赖需要合并其他治疗方式等。

       在约见家属特别是家属付费的情况时,治疗师要注意表达理解他们承受的多种负担,并简要说明治疗的过程和可能产生的情况,但不能泄露具体的治疗信息。如果发觉由家庭治疗的指征或者发现家属本人有进入个别心理治疗的动机,应该建议转诊。

       下面几种情况是必须约见家属的,这既是治疗的要求,更是治疗师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这时候治疗的保密原则要打破——

       (1)病情的危机情况。如自杀或他杀的行为的可能性并且病人已经开始筹备时,病人的病情需要立即住院时。

       (2)存在儿童或老人正遭受虐待或性侵犯的情况,如果虐待或性侵犯来自家属,治疗师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3)病人有重大的《传染病法》规定要上报的病情而隐瞒不报时,除约见家属,还需向有关部门举报。

       (4)病人患重大精神疾患丧失责任能力时。

       而儿童、青少年的治疗一般都是需要家属参与的,这在弗洛伊德的时代便是如此,家属可以起到辅助自我(auxiliary ego)的作用( Freud 1909d, p.175).

       4 结语

       还要注意的是,并没有一种访谈结构可以适合所有种类的病人。比如说,对需要危机干预的患者上述的半结构式的访谈显然是不适合的。迄今为止,初始访谈的实践和理论的研究仍然在进行。就中国目前的心理治疗的状况而言,深入、细致地研究初始访谈也许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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