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质量保障机制,提高义务教育水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观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它不仅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而且还包括受教育的质量相等……城市学生和农村学生在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方面已基本实现了公平。而在教育质量上,城市义务教育由于在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方面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其质量明显高于农村义务教育质量。这是对农村学生最大的教育不公平。因此,开展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保障,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构建质量保障体系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人手:一是制定科学的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标准。要从农村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质量提出的要求出发,既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又符合国家义务教育目标;既满足家庭、社会需要。又考虑学生个体发展需要。二是树立科学的农村义务教育质量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质量观,不能只注重学科知识体系而忽视人的发展,不能只关注部分学生而忽视另一部分学生;树立整体性的质量观,从师资、投入、管理、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提高自身质量;树立发展的质量观,从不合时宜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从以往习惯了的、落后的教学及管理模式中解放出来,正确认识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三是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实施机构。要完善质量评估组织,创建教育质量认证组织,成立教育质量监测组织,统筹安排权威的专业组织、独立的中介组织和自发的民间组织,完善每个组织机构的制度建设,发挥各类组织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实施全面的质量监控。既要把质量意识贯穿于人才培养的教学计划过程、教学实施过程和教学评价过程。实施内部质量监控,又要加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以及学生家长对义务教育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并且及时将这些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确保教育质量稳步提升。
五、完善教育补偿机制,推进城市反哺农村
教育补偿是国家或社会为保障处境不利群体接受合格教育,所采取的各种补偿措施或行动的总称。罗尔斯就提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在不公平的社会现实中,为处境不利者提供机会或者利益补偿,这既符合伦理学中的补偿原则,又适合中国城市反哺农村的现实需要。
一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成本补偿制度。在工业文明时代,农村为城市的全面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使农村陷入贫困状态,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国家应实行宏观调控,在教育上实施城市反哺农村,由城市拿出特定或专项资金,作为对农村地区的教育补偿,以增加农村的教育投入。二是完善农村落后地区教育援助制度。如开展城市中小学对口支援农村中小学以及省内大中城市对口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活动,提升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水平;组织全省农村中小学专任教师到城市接受高质量的集中培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减免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并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学校在基建方面给予扶持。在教育投资方式、教育管理政策、课程政策、教师政策以及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中,对农村地区予以长期、足够的倾斜。特别要注意关注弱势群体,实施针对农村贫困人群儿童、残障儿童以及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使他们也能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政策有序进行
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公平,需要强化监督,遏制权力腐败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一是建立教育督导和监管机构。在完善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标准的基础上,着手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公平评估标准体系,确保督导工作有章可循;成立以教育督导部门为主体的教育公平监管机构,确保教育公平推进工作扎实有效。
二是建立教育公平问题的预警、报告和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向上级报告各级政府推进教育公平的情况。为决策机构提供参考;支持和鼓励权威研究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的研究和调查工作,强化农村义务教育热点问题的监测和报告。
三是强化教育公平的法律监督。加大教育立法。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规范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与投入职责。只有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才能真正发挥威力,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性。
四是强化教育公平的社会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财政公开制度、决策项目的预告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和群众评议制度。迫使教育资源使用部门不仅对财政部门负责,而且对社会公众负责,真正用好纳税人的钱。
五是强化教育公平的媒体监督。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工作的宣传喉舌,也是一项有力的监督工具。要善于利用和发挥大众传媒的监督功能,对权力运行的偏差行为进行披露、建议乃至批评,以此来影响公共决策和公共行为,引导人们的公平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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