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老师大本营

搜索
查看: 55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其他] “十五六岁现象”问题分析(一)

[复制链接]

1275

主题

1476

帖子

5664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664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5-15 10:3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近年内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青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是为令人担忧的“十五六岁现象”。

  严格来讲,这个年龄才处于一个人人格形成的萌芽期(人格构建毕竟是终身的事情)。对于即将来临的成人世界,他们是带着自己的眼光、自己的理解来对待的,已有的或多或少的知识储备、角色转换足以使他们开始重新认识和质疑父母、家庭、学校、老师、权威。相比小学生,他们已开始具有强烈的成人意识,渴求独立、平等、公平,但经济上的难以独立,思想上存留的对父母的依赖,又让他们倍感压抑,他们始终觉得自己处于受管制、被约束的地位,不经社会检验又难以意识到缺乏成人的监护自己其实难以独立应对问题。外界不同寻常的诱惑和熏染,与相对枯燥单调的日常学校生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说教式、保育式、棍棒式、填鸭式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已令他们生厌,日常所灌输的道德观念、价值标准在形形色色的社会生活中是那么的倍受冲击。一边是初二课业负担的猛然加重(有语文、代数、英语、物理、政治、地理、历史、生物计8门文化课)、初三升中考试的沉重压力,一边是五花八门的娱乐、享受、玩耍的诱惑,初中生中出现了分化。

  在诸多类型的人格障碍中,个别学生的偏执型人格障碍倾向尤其令人忧虑:

  其特点是固执多疑,自以为是,总是以自我为中心,好争辩,神经过敏,总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没有责任感,遇事好以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为标准,将责任推给他人,从不自我检查,一旦遭到别人批评,立即想方设法予以还击,伤害了别人还泰然处之。与同学、老师关系易于出现紧张。

  有这样一个学生。该生从初一年级进校开始,便经常顶撞各科老师,好争辩,喜欢对别人指手划脚,一旦师长批评,便不分场合、不顾分寸加以顶撞,颇有顺我者服帖,逆我者反击的气势。初时只是自以为是,不顾他人感受顶撞顶撞老师、欺负欺负弱小同学,或者贪玩起来偶有迟到、旷课,后来发展到对任何批评建议都听不进去,唯我独尊,学校纪律、自身义务均不屑一顾。升入初三年级,功课压力骤然增大,其以前聊可自我安慰的长项----数学成绩开始慢慢滑坡,迷上网吧后干脆全盘放弃,因频繁旷课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从此更破罐破摔,自命为异类,长期混迹于网吧,同时结识了不少“志同道合”的朋友,胆气更胜。此时任何批评、教育、说理对他而言只是讲“耶稣”,并自命自己最能分辨是非(包括言称决不会吸毒、包括言称决看不起那些小混混)、分辨谁对自己好与坏,其思维方式已退化为:今晨我问妈妈要钱——我妈不给、反而讲了20分钟的“耶稣”给我听——你不满足我的要求还“修理”我——我就不让你满意——偏不去上学,甚至离家出走、甚至扬言还要带女孩子回家示威。该生一段时间玩下来,颇有放浪形骸意味,眼光散漫、无所谓做派明显,后来连正常的上学都不能维持,终日在校外游荡。

       这种多疑、固执、不安全感和自我中心的人格缺陷,给教育、矫正带来了相当难度。更可笑的是他还会依据“九年义务教育”告诉老师“你无权开除我”(就是不见他看到义务教育的另一半规定:青少年有受教育、好好学习的义务)。现行的升学体制也给他开了绿灯,因为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以及社会上其他的一些民办学校不需升中成绩便可就读,学习对他哪有约束力。究其偏执成型历程,可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家庭管教的缺陷:目标构建不明
  其父是某公司部门经理,其母暂无业在家炒股。

  父母管教情形:父亲工作、应酬相当繁忙,没有时间对其进行管教,特别不主张责罚小孩;母亲认为小孩相当聪明,只是喜欢任性、犯错,生活上无微不至地照顾小孩,总是会进行较唠叨而有保留的批评。

欢迎您来到心理老师之家,请您遵守法律法规。如果您有什么疑问可以联系管理员及加入官方QQ群交流,文明发言共同学习成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查看提醒
查看提醒
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962110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免责声明:论坛发布的所有资料仅供参考交流使用,如果有侵犯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署名、改正或删除,本论坛不负任何责任。

QQ| 手机版|小黑屋| 心理老师大本营  

Copyright © 2001-202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1( 沪ICP备13015608号-3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1259号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