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老师大本营
标题:
抓紧研究救助流浪儿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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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NA
时间:
2014-8-11 18:02
标题:
抓紧研究救助流浪儿童(三)
2.儿童自身的心理原因
儿童自身的心理因素也是引发流浪的原因之一。现实生活中,有些儿童因为成绩不理想,与家长或老师言语不合,一时受挫,或者因为迷恋网络等而贸然出走,最后走上流浪的道路。 由于对流浪儿童安置不到位,对问题家庭儿童的监管不到位以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等原因,造成有些流浪儿童往往开始是被动流浪,后来却变成了主动流浪,也有的开始是主动流浪,后来变成被动流浪。
3.社会原因
与家庭原因相比,导致儿童流浪的社会原因比较复杂,但概括起来可以归结为:
①相关的机关或单位不能切实履行对儿童的保护职责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儿童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规定了相应的儿童权益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还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等权益专门立法予以保护。
我国还专门设立了相关的儿童权益保护机构,规定了某些机构负有对儿童实施保护的职责。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29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第41条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也将“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列为总目标之一。除了对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普遍保障外,还特别针对流浪儿童提出: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2006年5月26日,民政部等1 9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调预防是前提,救助是基础,管理是手段,教育是重点,保护是根本。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创造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促进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从立法层面来讲,我国法律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已经相当全面。如果以上所涉及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党团组织、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等都能够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责,那么,儿童流浪问题在很大范围内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因此,这些机关在一定程度的不作为客观上也是造成儿童流浪的原因之一。
②其他方面的社会原因
其他方面的社会原因主要包括:儿童被劫持或被拐卖,出逃后无力返回家中或原籍,进而被迫流浪;被不法分子诱骗或教唆,被迫进行违法活动或被利用进行乞讨、盗窃等,最后导致流浪;因学校或家庭施加的学习或其他压力过大,不堪忍受,离家出走流浪;不慎走失或与父母等监护人失去联络,无处求助,被迫流浪。
流浪生涯使流浪儿童失去了普通儿童所应有的生活环境,处于极端不利的社会环境中,由此造成他们生活的困难和不良发展,如过早自谋生计、行为边缘性、没有接受文化教育、无知识技能教育、人格扭曲、思想情绪不稳定、生存状态不安全或被他人控制、丧失多方面权利、孤独和被隔离于普通人群与亲情之外、违法与越轨、向准犯罪转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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